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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从业资格《期货法律法规》备考知识点:监督管理

日期: 2020-04-15 11:15:55 作者: 王峻熙

考点十、监督管理

证监会有权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查阅复印资料,对可能被转移的资料可以进行封存。调查操作价格,内幕交易等重大违法行为的案件时,经证监会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的当事人的期货交易,不得超过15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至30个交易日。

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方法由证监会同国务院财政部制定。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制度由证监会建立健全。保证金要每日稽核(监控中心——有问题报证监会)。

证监会要对期货公司制定可持续经营的规则: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净资本与境内经纪业务规模的比例、净资本与境外经纪业务规模的比例、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不符合要求的对董监高采取谈话、提示、记入信用记录等措施。逾期不改:限制或暂停业务、不批新业务、限制分红、不给董监高发工资和福利、限制财产转让、责令更换董监高、限制自有资金使用。改了验收完毕3日内解除限制。改了还不达标,有权撤销部分许可或全部许可,关闭分支机构。

期货公司违法经营:对董监高等直接负责人限制出境,禁止转移其财产。

期货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或抽逃:责令改正,并可责令其转让股份。改正前,证监会可限制其股东权利。

期货公司交易软件不符合要求:要求改进或者更换。证监会有权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资料,不配合就3-10万罚款,直接负责人1-5万罚款。

期货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股权被冻结或者用于担保等重大事项,期货公司及其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要5日内向证监会提交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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