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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考点:期货公司揭示交易风险(二)

日期: 2019-12-29 13:20:20 作者: 王峻熙

  备考要趁早,当前备考工作已经可以开始进行了,希望大家能在期货从业资格考试的备考过程中有针对性的学习,多多练习,立足于教材。小编为大家准备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考点:期货公司揭示交易风险(二),帮助大家夯实基础,提升自身能力,增加自身优势。

  期货从业资格课程。第五十七条

  期货公司为客户提供互联网委托服务的,应当建立互联网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并对客户进行互联网交易风险的特别提示。

  第五十八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传递客户交易指令。

  第五十九条

  期货公司应当在期货经纪合同中约定风险管理的标准、条件及处置措施。

  第六十条

  期货公司应当在每日交易闭市后为客户提供交易结算报告。客户应当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询交易结算报告的内容。

  期货公司应当根据期货交易所或者有结算业务资格的机构的结算结果对客户进行当日结算,结算科目的内容、格式、处理方式和处理日期应当与期货交易所保持一致。

  期货公司应当在期货经纪合同、本公司网站和营业场所提示客户可以通过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查询服务系统,查询期货交易结算结果和有关期货交易的其他信息。

  天道酬勤,所有坚韧不拔的努力,迟早会有收获,期货从业资格考试中取得好成绩,脱颖而出的利器就是备考工作做的踏实,备考工作一定要做扎实,一定要克服惰性,勤奋努力一点!立足教材,坚持学习,按照计划严格执行,劳逸结合。这样才能够在有限的时间内学到更多的知识,取得好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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