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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调整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部分内容的通告

日期: 2021-09-29 17:43:28 作者: 王峻熙

关于2021年调整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部分内容的通告

为做好2021年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根据《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第八版)》(以下简称《大纲》)相关规定,确定2021年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大纲部分内容调整事宜。经审核同意,现通告如下:

一、《大纲》中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细目和要点的考试内容,涉及下列新政策法规的,按照新政策规定掌握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法律和决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修订通过)。

(二)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2020年2月25日印发);

2.《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6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7号公布);

3.《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2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公布)。

(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发布的部门规章及相关规定

1.《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7月30日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1号公布);

2.《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2020年12月1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公布);

3.《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的通知》(医保发〔2020〕53号);

4.《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12月30日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公布)。

二、《大纲》调整的具体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等政策法规的部分考核内容,在原《大纲》中没有要求,需要进行相应调整。考试以2021年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大纲为准。主要调整内容为:

(一)在第一大单元中,将第二小单元中第一细目、第二细目合并为第一细目“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增加各要点。将原第三小单元第一细目、原第三大单元第四小单元、原第四大单元第一小单元第五细目调整为第三小单元“药品安全和相关管理制度”,增加各细目和要点。

(二)在第八大单元中,第五小单元新增以下细目:“药品经营者遵守药品价格管理的规定”“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制度”,并新增要点。

(三)在第十大单元中,第三小单元新增第十细目“违反执业药师管理的法律责任”、第十二细目“其他违反药品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增加各要点;新增第七小单元“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第八小单元“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增加各细目和要点。

本通告发布后,国家新印发或修订的药事管理法律法规原则上不纳入2021年的考试内容和命题范围。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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