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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控制要求

日期: 2020-11-19 11:44:38 作者: 王峻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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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控制要求

(一)证券公司开展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中明确规定,由客户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二)证券公司必须持续符合下列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1.净资本与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2.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40%;

3.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8%;

4.净资产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20%。

(三)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的,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对单一客户融资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

2.对单一客户融券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

3.接受单只担保股票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股票总市值的20%。

(四)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计算各项风险资本准备。

(五)中国证监会对各项风险控制指标设置预警标准,对于规定“不得低于”一定标准的风险控制指标,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120%;对于规定“不得超过”一定标准的风险控制指标,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80%。

(六)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保证客户资产与其自有资产、不同客户的资产相互独立。

(七)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保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与其自有资产、与其他客户的资产、不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相互独立,单独设置账户,独立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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