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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重点强化:合伙企业解散

日期: 2019-08-23 15:22:04 作者: 王峻熙

  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涉及很多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自律规则等,其中关于人数现在在组合型选择题离出现概率高,考前突击记忆一番!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重点强化:合伙企业解散、清算

  (一)合伙企业的解散事由(了解)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企业的清算规则(了解)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1.清算人

  (1)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2)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1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3)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清算人的义务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3)清缴所欠税款;

  (4)清理债权、债务;

  (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3.债权保护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4.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5.清偿顺序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普通合伙企业利润分配、亏损分担规则进行分配。

  6.清算报告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三)合伙企业注销后的债务承担(了解)

  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提示】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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