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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与合规管理2_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

日期: 2019-09-10 17:00:41 作者: 王峻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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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与合规管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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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知识点属于《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二章-证券经营机构管理规范

  【知识点】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与合规管理

  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与合规管理2

  (三)对证券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要求

  1、 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持续监管等方面的要求

  (1)取得任职资格条件

  ①规定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经证券公司注册地所属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②证券公司不得聘任、选任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已经聘任、选任的,有关聘任、选任的决议、决定无效。

  ③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再具备任职资格条件的,证券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证券公司未解除其职务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责令其解除。

  (2)独立董事制度

  经营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和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中两种以上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其中,证券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少于董事人数的1/4:

  ①董事长、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由同一人担任;

  ②内部董事人数占董事人数1/5以上;

  ③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独立董事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任何人员最多可以在2家证券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在任期内辞职或者被免职的,独立董事本人和证券公司应当分别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股东(大)会提交书面说明。独立董事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独立履行董事职责,并在股东(大)会年会上提交工作报告。独立董事未履行应尽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证券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3)持续监管方面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当证券公司出现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混乱、设立账外账或者进行账外经营等违法违规情况时,中国证监会可以对证券公司及其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给予谴责,责令证券公司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4)离职

  ①《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的,公司应当对其进行审计,并自其离任之日起2个月内将审计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②证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离任的,应当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进行审计。未报送审计报告的,离任人员不得在其他证券公司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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